城镇居民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设置: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其中中医院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750元 ,一级医疗机构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 ,依次递减分别计算;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
1至10000元部分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10000至30000元 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 ;30000至50000元 (最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
温馨提示: 其中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各段基金支付比例均提高10% 。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成年居民的门诊补贴每人每年定额60元 ,由市医保中心在参保年度开始时计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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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签约单位。在其规定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在未签约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签约手续的办理:携个人社保卡、身份证到所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写《服务合约》,办理签约、登记手续。